2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、税务登记证书(复印件);
3、企业职工人数、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(需提供企业参保职工证明、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名单、研发人员名单);
4、经具有资质并符合《工作指引》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(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)、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专项审计报告;
5、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(含资产负债表、利润及利润分配表、现金流量表,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);
6、研发活动证明材料(如:生产批文、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(查新)材料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、省级(含计划单列市)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证明材料);
7、企业近三年获得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,其中通过受赠、受让、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必须附变更证明,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要附协议和备案证明(或公证材料);
8、企业近三年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及证明材料(如:已受理的自主知识产权、技术合同、技术诀窍等);
9、体现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的证明材料(如: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、产学研合作协议、研发机构管理章程、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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